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KEV-114-港小調-57-20250303-1
字號
港小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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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蔡佩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建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蔡建信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惟 查,蔡建信業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蔡建信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蔡建信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蔡建信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及第249條第1項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