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KEV-114-港小調-64-20250303-1
字號
港小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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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洪檍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世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 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非明確具體,未 於訴之聲明欄位載明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何,不適於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如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