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KEV-114-港小-54-20250325-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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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被 告 蘇召男 訴訟代理人 張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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