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KEV-114-港小-54-20250325-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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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被 告 蘇召男 訴訟代理人 張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