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KEV-114-港小-55-20250325-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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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林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11時1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11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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