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KEV-114-港小-8-20250116-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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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吳柏源 被 告 許佳文 許淳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6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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