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KEV-114-港小-9-20250123-1
字號
港小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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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林尉善 林曉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林培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926 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林培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