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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6

案號

PKEV-114-港簡調-1-20250306-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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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魏至平 相 對 人 吳政錡即仟聖光電科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於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 地,應係位於嘉義縣,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且原告表示兩造間並未約定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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