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墳墓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KEV-114-港簡調-11-20250110-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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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昭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暖、洪森毅、洪忠瑋、林美 娘、林美滿、林美貞間請求遷讓墳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請提出林黃更之除戶謄本、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提出則不必重複提出),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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