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遷葬費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KEV-114-港簡調-17-20250314-2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之繼承人、姚獅之繼承人、廖榮貴之繼 承人、鄭紹榮之繼承人、呂明之繼承人、蘇東煌之繼承人、施並 安之繼承人、蔡祺富之繼承人、邱漂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訴狀內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年籍 、地址,難以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進行調解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