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KEV-114-港簡調-24-20250207-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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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明進、陳○○間請求撤銷遺產 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陳明進、「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陳 ○○」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