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KEV-114-港簡調-25-20250314-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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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黃琮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琮仁、黃○○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黃琮仁、黃○○間,就 被繼承人黃林雪之遺產即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行為,惟查系爭遺產並非相對人黃琮仁所有,亦非被繼承人黃林雪之遺產,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後20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黃○○之身分,該補正函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且依卷內資料,聲請人之請求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