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KEV-114-港簡調-37-20250221-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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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明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清山、蔡隆智、蔡本立、張 寶華、蔡惠玲、蔡繼霆、蔡宜芯、蔡繼漢、蔡欣潔、蔡宏達、蔡 延寬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