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KEV-114-港簡調-44-20250327-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許清霖 相 對 人 梁氏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於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 地,應係位於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