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KEV-114-港簡調-59-20250328-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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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何○○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水林鄉水南段859、859-1、 859-2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何○○」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何○○」之姓 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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