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KEV-114-港簡調-66-20250328-1

字號

港簡調

法院

北港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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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李德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新埤、李德寅、李竹元、李 統一、李安國、李吳束、池李素育、李瓊蕙、李銘展、李康樂、 李奇聰、廖敏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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