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TDM-110-交易-391-20241106-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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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炳鈞 藍逸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炳鈞、藍逸群各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炳鈞、藍逸群提起上訴皆未敘述上訴理 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2人各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