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M-111-訴-396-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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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宜琳(原名高宜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05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周宜琳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訂於民 國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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