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M-111-附民-516-20241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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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張美香 賴秀芳 鍾志宏 被 告 阮氏秋霞 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