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M-111-附民-516-20241206-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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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張美香 賴秀芳 鍾志宏 被 告 阮怡福 阮怡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詐欺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阮氏秋霞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