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M-112-交重附民-32-20250227-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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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林妙玟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 告 鄭翔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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