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TDM-112-交重附民-35-20241017-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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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王蓉芳 林璋義 林翊筑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吳永裕 被 告 張亘亮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謝國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3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永裕、張亘亮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吳永裕經本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充理由狀可稽;而本院復核原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