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TDM-112-原交易-29-20241017-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閎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22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自明。 三、本件被告詹閎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陳裕銘提出告訴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後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提起公訴及檢察官余彬誠、林宗毅移送併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11228號 1份。 ––––––––––––––––––––––––––––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228號   被   告 詹閎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閎任於民國112年1月27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 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枋山鄉臺26線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與龍山路紅綠燈仍運作中之交岔路口時,欲左轉入龍山路(已近獅子鄉)時,因視線為對向休旅車所阻,惟其未嗚喇叭,亦未將車頭先暫停探出路面以緩慢駛出,致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與對向直行(沿臺26線,由南往北方向直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騎乘車號○○○-0000號普通重機車之陳裕銘發生撞擊,造成陳裕銘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頂葉硬腦膜下出血、右側顳葉蜘蛛膜下出血、腹部鈍挫傷合併肝臟撕裂傷、右側股骨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裕銘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坦承肇事。2、告訴代理人林俞妙律師偵查中之指述、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現場照 片、行車紀錄器錄影翻攝照片:全部犯罪事實。 3、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全部 犯罪事實。 4、行車紀錄器攝錄影像光碟、本檢察官錄影光碟之勘驗筆 錄:全部犯罪事實。且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發 現:被告是綠燈緩慢要左轉,對向是雙線道,汽車非常 多,有很多休旅車,行車速度比較慢,被告與對向的車 子速度都不快,後來被告對向的車子都停下來讓被告先 過,被告轉過去後,被告車子的右側就發生猛烈撞擊, 但也沒看到告訴人的車子;又告訴人同向前面的車子都 停下來,告訴人應知前面有狀況,須小心通過,然卻猛 烈撞擊被告之車,足見告訴人亦未注意車前狀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 吉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