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DM-112-易-1095-2025021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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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財福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財福與告訴人邱政男因房屋拍賣之事素 有糾紛,於民國112年2月27日14時14分許,被告在告訴人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廣興143之1號之住家(下稱本案房屋)外左側巷子道路,因本案房屋對外聯通道路因遭被告封閉而起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共見共聞之巷子道路,以「你這人很卑鄙」、「俗辣」等不雅之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 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乃於本案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0、43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吳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