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M-112-易-469-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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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芬 李奇成 楊喬程 陳祐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34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淑芬、李奇成、楊喬程、陳佑宇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3日1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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