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M-112-易-469-2025011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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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芬 李奇成 楊喬程 陳祐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34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淑芬、李奇成、楊喬程、陳佑宇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3月3日1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