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M-112-易-930-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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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豪 具 保 人 劉聖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聖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家豪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劉聖賢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383至388、395至397頁)。 三、茲經本院定於114年2月18日開庭行審理程序,被告前已經本 院面告該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之意旨,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3年12月30日審理筆錄、114年2月18日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筆錄、被告拘票及報告書存卷可按。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114年2月18日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未到庭,有具保人之本院送達證書、114年2月18日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筆錄   可查,且具保人亦未主動向本院說明被告未到庭之理由。又 查,被告已另有執行案件及毒品偵查案件未到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屏檢錦執安緝字第123號、114年屏檢錦偵玄緝字第410號發佈通緝,迄今仍未到案,且被告亦無遷徒戶籍或因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按。綜上各情,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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