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2-簡上附民-93-2025012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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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黃惠滿 被 告 潘秋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7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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