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M-112-訴-366-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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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菖 蘇聖文 尹少翔 洪將富 胡昱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9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建菖等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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