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M-112-訴-623-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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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富信 選任辯護人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秦睿昀律師 具 保 人 倪詩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7737、8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詩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被告倪富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訊問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倪詩婷於同日如數繳納後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偵查筆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按(112年度偵字第7737號卷第13至25頁)。 三、茲經本院訂於113年11月21日開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理筆錄在卷可考,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同日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於該期日未到庭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前開報到單及審理筆錄在卷可佐。被告經本院拘提後亦未到案,有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存卷可憑,且被告未遷徙戶籍地,亦未在監在押,有其個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倪詩婷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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