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M-112-訴-632-20250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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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萱 選任辯護人 吳啓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朱育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