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TDM-112-訴-83-20250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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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三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三勇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 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蔡三勇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99頁)。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而於114年1月6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聲明上訴。惟核其上訴書狀內容,僅記載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有其刑事聲請上訴狀在卷可按。是以,上訴人雖聲明上訴,惟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