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M-112-金訴-829-202410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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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822號、第823號、第824號、第825號、第826號、第8 28號、第831號、第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宜嬛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該帳戶可能成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且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可能係來源不明之詐欺犯罪所得,代為領出帳戶內款項交付,係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8月間,將其個人資料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其上開資料註冊、綁定街口行動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號(下稱街口電支帳戶)、橘子支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橘子電支帳戶)、簡單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簡單電支帳戶)等電子支付帳戶。嗣某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詐,致渠等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支付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修正前)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7月1日至同年0月00日間某時,將其配偶尤國輝之個人資料及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照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集團成員旋以尤國輝上述資料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電子支付帳戶(下稱前案橘子電支帳戶),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前案橘子電支帳戶,旋遭轉出一空,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088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1月14日繫屬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2號),而該案嗣經改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簡字第51號),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4號(下稱前案)審理中,尚未判決乙節,業據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述起訴書、判決書、前案之收文章、審判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此情已足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於111年7、8月間,以網路提供其個人資 料及中信、華南、郵局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其上述資料申辦街口、橘子、簡單電支帳戶並持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等情(下稱本案)。然被告於檢詢時供稱:我在臉書上找貸款,我先把我的個人資料及中信、華南、郵局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過兩天對方說我資格不符,要再提供保人,我才把我先生尤國輝的個人資料及富邦、彰銀帳戶交付對方;我提供我名下帳戶資料及我先生尤國輝帳戶資料是同時間,給同一個貸款業者等語(見偵456卷第62頁、偵緝822卷第6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在網路上找貸款,我當時就把我名下帳戶資料都傳送給對方,時間我記得大約是111年7月中旬,後來我問對方貸款的狀況,他跟我說需要保人的資料,又說因為我結婚,可以用配偶的資料,我就把我先生尤國輝的彰銀及富邦帳戶資料傳給對方,我是因為同一個貸款原因先交付我中信、華南及郵局帳戶資料後,隔一天才又交付我先生尤國輝的彰化及富邦帳戶,時間差不多就是那一天前後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是依被告之供述,其既係於相近之時間、因為相同之原因(姑不論有無正當理由),將其個人資料及名下3帳戶資料,以及其配偶尤國輝個人資料及名下2帳戶資料交予相同之對象,且前案一審判決及本案起訴書亦均認被告係於111年7、8月間交付帳戶資料,自無從遽認被告前、後案係分別起意而為數行為。 ㈢又觀諸被告本案即如附表一各被害人遭詐騙之事由及匯款時 間,大多係因於臉書社團網站上交易商品遭詐欺,而於111年8月底轉帳;比對被告前案即如附表二各被害人遭詐騙之事由及匯款時間,亦均係於臉書社團上交易商品遭詐欺,而於111年8月底轉帳,自無法排除被告前、後案中實際向被害人施詐之正犯為同一批人,足認被告供稱其係於相近時間、交付前、後案帳戶資料予相同之人乙節非虛。檢察官復未能提出被告於前案、本案係分別起意而交付帳戶資料予不同人之證據,自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被告係於111年7、8月間某日,於相近之時間陸續交付其個人資料及名下3帳戶資料,以及其配偶尤國輝個人資料及名下2帳戶資料予相同之對象。故被告既係於密接時間、陸續提供數帳戶資料予相同之人,則其於本案交付個人資料及中信、華南、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之犯罪事實,自與前案為同一犯罪事實,縱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並不相同,仍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堪以認定。 ㈣再本案檢察官係於1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 院等情,有本案之收文章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顯有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違誤,揆諸前開說明,爰就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至檢察官仍可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部分移送併辦於前案,自不待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一(本案):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錢(新臺幣)、轉入之帳戶 相關證據及案號 1 李秀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FB「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群向被害人誆稱出售二手LV零錢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9日20時2分許,轉帳9000元至橘子電支帳戶 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影本、橘子電支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22號) 111年8月30日9時29分許,轉帳22000元至橘子電支帳戶 2 李佳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以簡訊向被害人誆稱可申請防疫補貼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5日18時38分許轉帳6000元至街口電支帳戶 防疫補貼簡訊及交易紀錄明細擷取圖、街口電支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23號) 3 郭泓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以FB暱稱「Darj Chen」向被害人誆稱出售二手LV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9日22時7分許轉帳27000元至橘子電支帳戶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橘子電支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24號) 4 李若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以FB「二手名牌保真社」向被害人誆稱出售二手名牌短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9日22時47分許 轉帳2萬元至橘子電支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紀錄擷圖影本、橘子電支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25號) 111年8月30日9時27分許轉帳12000元至橘子電支帳戶 5 游書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以FB「二手精品交流分享團」向被害人誆稱出售二手精品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9日21時41分許轉帳11000元至橘子電支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紀錄擷圖影本、橘子電支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26號) 6 呂惠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以FB「台灣二手鋼琴交易」向被害人誆稱出售二手鋼琴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9日20時54分許轉帳8000元至橘子電支帳戶 對話紀錄擷圖及轉帳紀錄擷圖影本、橘子電支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28號) 7 陳嘉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以簡訊向被害人誆稱可申請防疫補貼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6日11時30分許轉9999元至街口電支帳戶 防疫補貼簡訊及交易紀錄明細擷取圖、街口電支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31號) 8 陳思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1日以簡訊向被害人誆稱可申請防疫補貼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4日15時55分起轉帳共約52200元至某第二層帳戶後,再經層轉至簡單電支帳戶 防疫補貼簡訊及交易紀錄明細擷取圖、簡單電支帳戶帳戶註冊資料及明細(112年偵緝字第832號) 附表二(前案即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1號,目前上訴於本院113 年度金簡上字第44號審理中):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提供證據資料 偵查案號 1 李郁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20時前之某日起,先在臉書社團網站上,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適李郁錦於111年8月29日20時許,上網瀏覽該則訊息後,信以為真,遂依訊息指示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案橘子電支帳戶。 111年8月30日13時28分許 3000元 匯款明細、臉書貼文 112年度偵字第527號 2 胡宏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12時前之某日起,先在臉書社團網站上,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適胡宏興於111年8月29日12時許,上網瀏覽該則訊息後,信以為真,遂依訊息指示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案橘子電支帳戶。 111年8月29日18時23分許 3800元 匯款明細、臉書貼文、臉書對話紀錄 112年度偵字第632號 3 陳佳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前之某日起,先在臉書社團網站上,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適陳佳珍於111年8月27日,上網瀏覽該則訊息後,信以為真,遂依訊息指示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案橘子電支帳戶。 111年8月29日18時7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對話紀錄 112年度偵字第1029號 4 曾鼎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前之某日起,先在臉書社團網站上,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適曾鼎涵於111年8月29日,上網瀏覽該則訊息後,信以為真,遂依訊息指示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案橘子電支帳戶。 111年8月30日16時52分許 6000元 臉書對話紀錄、匯款明細 112年度偵字第1316號 5 盧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4日14時前之某日起,先在臉書社團網站上,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適盧毅於111年8月24日14時許,上網瀏覽該則訊息後,信以為真,遂依訊息指示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前案橘子電支帳戶。 111年8月29日17時48分許 3000元 臉書對話紀錄 112年度偵字第59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