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DM-112-金訴-834-202410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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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子晴(原名秦素貞) 指定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秦子晴(原名秦素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