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TDM-112-金訴-834-202410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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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子晴(原名秦素貞) 指定辯護人 江沛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秦子晴(原名秦素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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