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M-112-附民-367-20241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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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被 告 張管平 蔡三勇 賴紹唐 蘇素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管平、蔡三勇、賴紹唐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被告蘇素燕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 ,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