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M-113-交易-167-2024103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雅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雅麗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鄉○道0號下平面道路187丙線內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鄉○○街○○道0號平面道路口時,本應注意依道路速限行駛,以俾隨時煞停車輛,避免發生危險,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於上開速限為40公里/小時之路段,以89.14公里/小時之速度超速行駛;適被害人鍾金雄(已歿)騎乘電動自行車,沿屏東縣長治鄉復華街由東向西方向行駛,亦應注意行經交岔路口時,應遵守行車管制號誌,且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雙方閃避不及發生擦撞,被害人鍾金雄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頸椎第一節骨折併頸椎半滑脫併頸髓壓迫、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左肋骨第3根及第6至11根肋骨骨折併血胸、骨盆骨折、右股骨轉子間骨折、右脛骨骨折及左下肢皮膚壞死等傷害,經送往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下稱屏基醫院)急診就醫。嗣被害人於110年8月16日至同年0月00日間,在屏基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於110年9月25日至同年00月00日間入住屏東縣私立朝陽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朝陽長照中心),復於入住朝陽長照中心期間,因身體不適,分別於同年10月6日、10月28日及12月16日送寶建醫院就醫治療,均經診斷罹有肺炎相關症狀,末於110年12月17日因肺炎不治死亡(被害人前揭死亡結果,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有其他外力因素介入,與被告上開駕車過失肇事無涉,就其被訴過失致死罪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鍾金雄之子鍾明順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已達成調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暨附件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3至66、6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