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M-113-交易-263-2024110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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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毅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毅平於民國112年3月7日17時5分許, 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鄉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289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蔡桂英在該處下車牽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不慎遭駛出路面邊線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被告追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脛骨平台骨折與急性硬腦膜下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後,被告已於113年10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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