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M-113-交易-320-2024110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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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張玉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張玉枝之駕駛執照因肇事吊銷,仍於 民國112年12月18日17時3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潮州鎮永坤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坤路與延平路交岔路口停等紅燈後作綠燈起步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開啟、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間隔貿然綠燈起步作超車,適告訴人彭淑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永坤路由東往西方向同向行駛在徐張玉枝之車輛右前側,即遭被告自後追碰撞擊,造成告訴人受有左臉撕裂傷2公分、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及上頷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上開條文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和解筆錄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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