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M-113-交易-339-20241105-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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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潮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誤寫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涂裕洪、法官詹莉芸、法官楊青豫」之記載。 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涂裕洪、法官詹莉荺、法官楊青豫」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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