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TDM-113-交易-346-2024100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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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美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68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8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美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鍾麗玲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狀、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802號   被   告 施美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美僑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18時4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里港鄉中山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里嶺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其為轉彎車應注意其前方對向車道行進中的人車動態,並於對向車道有直行車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在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下,其竟疏未注意對向車道適有由鍾麗玲所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北往南直行欲通過同一交岔路口,遂貿然左轉彎,致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前方部位撞擊鍾麗玲所駕駛機車之左側,造成鍾麗玲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及多處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鍾麗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訊據被告施美僑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鍾 麗玲指訴情節相符,並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車禍現場及相關車損照片、告訴人受傷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證據,本件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施美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 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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