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M-113-交易-351-2024112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QUINTOS ROSELYN ADLAON(中文名:羅絲) 選任辯護人 黃千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葉江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羅絲、葉江屏因傷害案件,分別經告訴人葉江屏、 羅絲告訴後(見警卷第11至17頁),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羅絲、葉江屏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兼被告羅絲、葉江屏於本案審理中分別具狀聲請撤回其等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3、5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李翺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812號 被 告 QUINTOS ROSELYN ADLAON (菲律賓籍) (中文姓名:羅絲)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屏東縣屏東 市○○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葉江屏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QUINTOS ROSELYN ADLAON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7時15分許, 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沿屏東縣長治鄉中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鄉○○○0000號無號誌交岔路口前,本應注意左轉彎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葉江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QUINTOS ROSELYN ADLAON受有骨盆多處閉鎖性骨折、恥骨閉鎖性骨折及頭部鈍傷等傷害;葉江屏受有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側手部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膝部擦傷,以及左側與右側手部擦傷等傷害。同時復有蘇紅桃(未提出告訴)騎乘NJE-1278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雷尹葳(未提出告訴),沿中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遭受QUINTOS ROSELYN ADLAON所騎乘電動二輪車碰撞倒地。嗣為警據報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QUINTOS ROSELYN ADLAON、葉江屏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兼告訴人QUINTOS ROSELYN ADLAO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指)訴 被告兼告訴人QUINTOS ROSELYN ADLAON、葉江屏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生車禍事故之事實。 2 被告兼告訴人葉江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指)訴 被告兼告訴人葉江屏、QUINTOS ROSELYN ADLAON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生車禍事故之事實。 3 被害人蘇紅桃於警詢之指訴 被告兼告訴人QUINTOS ROSELYN ADLAON、葉江屏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生車禍事故之事實。 4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12年10月30日診斷證明書、長庚醫院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字00000000 00000號診斷證明書各1份 被告兼告訴人QUINTOS ROSELYN ADLAON受有傷害之事實。 5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12年11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 被告兼告訴人葉江屏受有傷害之事實。 6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屏澎區0000000案)1份。 1、被告QUINTOS ROSELYN ADLAON騎乘電動二輪車 ,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 左轉彎時,轉彎車未讓 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 因。 2、被告葉江屏騎乘機車行 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 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 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 備,為肇事次因。 3、被害人蘇紅桃行經無號 誌交岔路口,作直行時 ,猝不及防,無肇事因 素。 7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2份、事故現場照片36張 被告兼告訴人QUINTOS ROSELYN ADLAON、葉江屏於上開時間、地點,發生車禍事故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9 月 08 日 檢 察 官 陳 麗 琇 檢 察 官 李 翺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