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交易-414-2024112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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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其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4181號),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 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57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其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事實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相關部分之記載(被告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部分,本院另行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其紘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其中過失傷害部分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就上述過失傷害犯罪事實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由南往北」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西往東」、第14行關於「由西往東」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北往南」、第18行關於「楊玉珊受有右肩膀及手挫傷之傷害」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玉珊受有右肩膀及手挫傷之傷害」),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瓊茹、陳玉珊業已和解成立,告訴人林瓊茹、陳玉珊並已具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見本院交簡卷第49、5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81號   被   告 楊其紘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 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其紘於民國113年3月10日10時許,在屏東縣里港鄉某工地 飲酒至同日15時許,明知自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會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49分許,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里○鄉里○路00○0號房屋旁的不知名巷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巷道與里中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里中路往西方向行駛時,原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先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注意前方里中路上往來的人車動態及其行駛的路面上有「停」的標線,其乃支線道及轉彎車輛應暫停讓里中路的幹線道及直行車輛先行,在無不能注意的情況下,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及停在路口前注意里中路往來人車動態,遂在未注意到其左側適有由林瓊茹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其女兒陳玉珊正沿里中路由西往東方向亦駛至該無號誌路口,即貿然駛入路口內,林瓊茹駕駛上開機車亦在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的情況下而貿然駛入路口,二車遂發生碰撞,造成林瓊茹受有右側肩膀挫傷併旋轉肌腱部分撕裂之傷害及楊玉珊受有右肩膀及手挫傷之傷害。警方據報到場處理,遂測得楊其紘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並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瓊茹、楊玉珊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 辦。     犯罪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其紘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瓊茹 、楊玉珊指訴情節及卷附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車禍現場及相關車損照片、被告吐氣酒精測試紀錄單、告訴人2人的受傷診斷證明書所示情節相符,故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楊其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一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林瓊茹、楊玉珊2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請論以一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嫌,一為故意犯罪,一為過失犯罪,罪名互異,侵害法亦不同,是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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