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DM-113-交易-455-202412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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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8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交 簡字第9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智銘對被告陳英杰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 告訴,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4日屏檢錦玄113偵8810字第1139049655號函檢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810號   被   告 陳英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英杰(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案偵辦)未考領普通重型 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某時許,在屏東縣萬丹鄉某檳榔攤處飲用酒類後,於同日17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7時25分許,沿屏東縣萬丹鄉廈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鄉○○路○○○路○○○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至交岔路口,應依燈光號誌之指揮,交岔路口設有「停」標字及閃光紅燈者,必須停車再開,且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路口,適有張智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下蚶路由西往東方向行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乃緊急煞車,致其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橈骨粉錯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張智銘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英杰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張智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駕籍查詢清單報表、車輛查詢清單報表、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16張、監視器擷取照片7張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無照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經警據報前往現場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交通分隊萬丹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參,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檢察官 郭 書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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