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TDM-113-交簡上附民-1-20241015-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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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袁亞紅 被 告 鄭國華 屏東市公所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訴訟代理人 林天賜 張堯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國華被訴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則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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