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DM-113-交簡上附民-15-20241231-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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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美伶 被 告 錦芳食品有限公司(錦芳油飯) 法定代理人 邱程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