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TDM-113-交簡上-89-20250115-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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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 22日113年度交簡字第50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5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 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宣示判決期日,既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倘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延展。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林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19日下午2時15分宣判,惟因該日為星期日,應行放假,不宜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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