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TDM-113-交簡附民-52-20250102-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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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李秋萍 被 告 翟萬澄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