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TDM-113-交簡附民-70-20241017-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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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宋○丰 住詳卷 被 告 吳子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1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查有前述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附帶民事訴訟 之原告若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且可補正者,不宜逕行駁回,而應給予原告補正該等起訴程式欠缺之機會。查依本案刑事卷內資料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迄今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竟以本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顯非有據,此部分代理權自有欠缺,原告自應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迅速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