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M-113-交簡附民-76-20241218-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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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黃○怡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廖○慧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被 告 林秀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2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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