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M-113-交簡-1026-2025022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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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明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明峰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巫明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 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作右轉彎時,未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頗為嚴重之傷勢,所為誠屬不該;惟被告車禍發生後符合自首規定、犯後未否認犯罪,另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然因與告訴人無法達成共識而無法成立調解等情;兼衡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未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次要過失(參112年度偵字第17961號卷內第33頁之鑑定意見書),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608號 被 告 巫明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明峰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沿屏東縣恆春鎮南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生巷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作右轉彎前,應暫停禮讓直行車先行,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暫停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作右轉彎欲進入新生巷內;適有盧美惠(菲律賓籍,年籍資料詳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見狀閃避不及,雙方發生擦撞,盧美惠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腦震盪、左第三腳趾開放性骨折與遠端趾股截肢、左第二腳趾撕裂傷合併指甲損傷等傷害。 二、案經盧美惠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明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盧美惠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暨車損照片16張、告訴人112年8月22日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現場道路監視器錄影檔案(見卷附光碟1片)在卷可稽。又經本署檢察官勘驗該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名稱:IMG_4336.MOV)之結果,可見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下同)15:59:19許,被告所駕駛之A車行駛在外快車道,告訴人所騎乘之B車則行駛在A車右後方之機車慢車道,預備超越A車,A車之車頭則向其右方偏移,然並未明顯見A車有減速或停止,嗣15:59:20許,A車完全停止,B車則因監視器鏡頭角度而遭A車阻擋等情,堪認被告駕駛A車欲作右轉彎前,並未先暫停禮讓直行之B車先行,此亦與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號案鑑定意見書之鑑定結果相符,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直行車未禮讓轉彎車之過失。是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邱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