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M-113-交簡-1042-2024112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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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榮照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榮照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關於「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之記載,應更正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 簡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被告理應產生警惕作用,日後能因此自我要求,然而被告卻於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所犯本件公共危險罪,與前案之罪質相同,足見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可非難性較一般偶發犯罪之人為高,有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之必要,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犯罪動機、本案並未肇事且酒測值非高,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94號   被   告 蔡榮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榮照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交簡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3年9月1日16時30分許,在某友人駕駛之汽車上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於同日18時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駛於屏東縣○○鄉○○路00○0號時,因未懸掛車牌為警攔查,因其身上散發酒味,經警當場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18時2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榮照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警員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春日分駐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查獲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執行完畢後,竟又遂行本案之犯罪,係故意再犯與前案罪名相同之犯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察官 陳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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