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交簡-1192-20241127-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RAT PHISIT(中文名:那拉,泰國籍) 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ARAT PHISIT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NARAT PHISIT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賴以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24號   被   告 NARAT PHISIT(中文姓名:那拉)(泰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ARAT PHISIT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20時許起至翌(26)日0 時許止,在屏東縣○○市○○路000號宿舍住處內,飲用半瓶小瓶高粱酒後,仍於同年月26日9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行經屏東縣○○市○○路000號前時,為警發現NARAT PHISIT行車搖晃、臉色潮紅之跡象而將之攔查,並於同日9時4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ARAT PHISIT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 不諱,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道路○○○○○○○○○○○○○○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蔡 佰 達                    賴 以 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